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注冊的相關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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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和時代?中國】酒店vi設計公司 發布時間:2010-01-11 22:18:06 查看次數:
我國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注冊的相關原則是什么?
(1)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決定是否申請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注冊。通過申請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局核準注冊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為注冊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注冊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相沖突。
所謂強制注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產經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規定必須經依法注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定。《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定強制性注冊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只有:煙草制品。
(2)注冊原則
所謂注冊原則,是指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所有人對其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必須通過核準注冊,才能取得對該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專用權的確認。
我國《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局核準注冊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為注冊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所有人享有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
(3)國家統一注冊原則
是指我國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注冊工作必須由國家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主管部門統一審核批準注冊。《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法》第二條予以了明確的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局主管全國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4)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
所謂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申請注冊時,注冊申請在先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和申請人獲得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專用權,在后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我國《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則
指在無法確認申請(注冊)在先的情況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注冊的原則。《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申請注冊的,……;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里的所謂的使用在先原則,在遇到與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見:《關于處理深圳酒店形象設計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沖突問題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來源于【人和時代?中國】 http://16yxy.com 作者: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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