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店品牌設計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標志,既區別于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志,又區別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從而便于消費者識別。
(2)酒店品牌設計商標具有獨占性。使用酒店品牌設計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來源或服務項目,便于消費者識別。所以,注冊酒店品牌設計商標所有人對其酒店品牌設計商標具有專用權、獨占權,未經注冊酒店品牌設計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稱所有人的酒店品牌設計商標權,違犯我國酒店品牌設計商標法律規定。
(3)酒店品牌設計商標具有價值。酒店品牌設計商標代表著酒店品牌設計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酒店品牌設計商標所有人通過酒店品牌設計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注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酒店品牌設計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酒店品牌設計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酒店品牌設計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酒店品牌設計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4)酒店品牌設計商標具有競爭性,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酒店品牌設計商標知名度的競爭,酒店品牌設計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vi設計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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