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品牌標志設計表示的那樣,就是起用名人作為廣告信息代言 人。設計廣告時,對不同的商品和服務采用各自的品牌、商品 包裝來招引顧客是理所當然的。但是為了說明其價值,有時需要 長一些的詞句。特別是90年代以后,因為類似商品的增多,廣告 用戶抱有這樣一種強烈的愿望,即希望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圍 內,講述、傳達不同于其它產品的優越性。 但是,廣告的準則是絕不能饒舌。
況且,考慮到電視CM常 有連續播放5條、10條廣告這一現狀,則不難理解在15秒或30 秒的短暫時間里,東拉西扯很難傳遞什么內容的實際感覺。為 此,口齒伶俐、能充分表達信息內容的明星,就成了首選對象。
使廣告成為更加引人注目的表現素材,起用名人似乎沒有 異議。他們有影響力,容易使人產生共鳴和親近感。正因為只有 演員才善于輕松地表現出各種激情和創意,在明確了名人這些特 殊作用后聘用的話,即使付出3000萬或5000萬日元的高額酬金, 只要廣告引人注目,就可以收回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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